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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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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

  • 所属分类:CE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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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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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CE认证”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认证”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两字,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欧洲共同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CE标志加贴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因此,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CE标志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在我国人们对“CE”标志似乎并不陌生,常常可以在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看到这一标志,然而真正了解它的人却不很多。随着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步伐的加快和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国内企业正努力把自己的产品推向包括欧盟再内的国际市场。而要进入欧盟市场就必须对“CE”标志进行深入了解。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以下简称《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认证标志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认证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加贴CE认证标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CE的含义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认证应运而生。因此,CE认证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认证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认证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CE认证标志的意义


CE认证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认证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认证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认证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认证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认证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申请CE认证有什么好处


1欧盟的法律、法规和协调标准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十分复杂,因此取得欧盟指定机构帮助是一个既省时、省力,又可减少风险的明智之举; 

2获得由欧盟指定机构的CE认证证书,可以最大程度地获取消费者和市场监督机构的信任; 

3能有效地预防那些不负责任的指控情况的出现; 

4在面临诉讼的情况下,欧盟指定机构的CE认证证书,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证据;

5一旦遭到欧盟国家的处罚,认证机构将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因此降低了企业的风险。

 

CE认证流程

 

 (第一方是组织内的实验室,检测/校准自己生产的产品,或委托某实验室代表其检测/校准自己生产的产品、数据为我所用,目的是提高和控制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第二方也是组织内的实验室,校准/检测供方提供的产品,或委托某实验室代表其检测/校准供方提供的产品,数据为我所用,目的是提供和控制供方产品质量。第三方则是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为社会提供检测/校准服务的实验室,数据为社会所用,目的是提供和控制社会产品质量。另外,第一、二、三方实验室是可以互相转换的,第三方可以编程第一、二方,而第一方也可以同时是第二方。如果实验室是某机构中从事检测或校准的一个部门,且只为本机构提供内部服务,则该实验室就是一个典型

第一方实验室. )


1. 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 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产品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14.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机械指令

2006/42/EC (MD)

欧盟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 将于2009年12 月29

日起生效执行(例外:唯有可携带式匣带加工机械或具有挤压功能的加工机匣,可以到2011年6月29日才实施),取代现行的机械指令98/37/EC,且无缓冲过渡期。

据官方的文件,只有在12月29日之后,才能建立一份根据指令2006/42/EC的声明。

新版指令有许多差异,对销往欧盟的机械制造商与经销商将造成较大影响。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的主要变化:

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和旧版机械指令98/37/EC的主要区别在于指令的适用范围,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定义以及符合性评估程序和市场监督方面。

1、新指令适用范围增加了半成品,举升附件等;

(a) machinery 机械设备;

(b) interchangeable equipment 可互换性设备;

(c) safety components 安全零组件;

(d) lifting accessories 升降机附件;

(e) chains, ropes and webbing 链条、绳索、丝网;

(f) removable mechanical transmission

devices 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

(g) partly completed machinery 机械半成品机械装置.

2、新指令附录I基本健康和安全同老指令存在一些技术差异,如噪音声压值80dB需标出声功率值;

3、新指令增加了更多术语明确的定义如半成品,制造商;

4、评估程序,新指令不在使用“storage option”模式,只接收下列中的一个模式:

(a) the procedure for assessment of conformity with

internal checks on the manufacture of machinery, provided for in Annex

VIII 自我宣告;

(b) the EC type-examination procedure provided for in

Annex IX, plus the internal checks on the manufacture of machinery provided for

in Annex VIII, point 3 EC 型式验证;

(c) the full quality assurance procedure provided for

in Annex X 全面质量保证模试.

5、机械指令2006/42/EC对于附录四(Annex

IV)中危险机械的产品清单进行了更新,在98/37/EC指令中17种危险机械的基础上增加到23种;同时对于98/37/EC Annex IV part

B部分的安全机械部件,在2006/42/EC中单独以附录五(Annex

V)的形式列出,由原来的5个安全部件增加到17类产品,通过更新目录及限制进入欧盟市场进行控制。

6、新指令要求半成品投入市场需达到以下要求并随同半成品一起提供直到成品完成:

(a) the relevant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described in

Annex VII, part B is prepared 编制附录VII B的技术文件;

(b) assembly instructions described in Annex VI are

prepared 附录VI描述的装配说明书;

(c) a declaration of incorporation described in Annex

II, part 1, Section B has been drawn up 宣告.

7、加强了市场监督力度:

由于目前不合法的CE证书或宣告太多,许多带有CE标志的机械产品并没有达到相关欧盟指令的要求,新版机械指令加强市场监督力度。不论是欧盟各国的制造商,还是外国所制造而销往欧盟境内的机械制造商,为了方便欧盟CE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有效进行,新版机械指令规定:在制造商的宣告文件中必须要有制造商授权编制整套TCF技术文件的负责人名称及联络地址,并且此人必须被确定在欧盟境内。(原文:The

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must contain the following particulars: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person authorised to compile the technical file, who must be

established in the Community。)

也就是说,一但欧盟CE监督机构发现CE证书或宣告存在虚假迹象,机械产品没有达到相关欧盟指令的要求或机械产品出现了安全事故时,他们能够立即在欧盟境内联系到此负责人,此人代表制造商与欧盟当局处理CE认证相关事宜。

 

低电压指令(LVD)

2006/95/EC


一、 LVD的适用范围


LVD 适用于所有本身功能使用电压范围在交流 50~1000V ,直流 75~1500V 的电机产品,这个定义系指指令的适用范围,而不是指令适用的限制 ( 例如,在使用交流 230V 的计算机中,直流 12V 的电路所造成的危险也受 LVD 的规范 ) 。

LVD 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和工业使用的产品,如果是工业用设备,指令也涵盖了制造商本身使用的产品 ( 例如 : 测试设备 ) 。


二、 CE技术文件的要求


LVD 的 CE 体制与 EMC 指令类似,所有在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都必须有 CE 标志,而且必须有制造商的代表或进口商所签署的符合声明书。

简单的自我宣告并不足以确定产品是安全的 ( 〝安全〞被定义成不会造成人员或家畜的死伤及财务的损害 ) ,基于这个原因, LVD 的声明需要有技术文件档案的支持来证明。

技术证明文件须包含 :

1. 机设备的一般性描述

2. 概念上的设计及制造图样

3. 了解这些图样所必须的描述和说明

4. 列出全部或部份适用的标准,及描述为满足指令安全观点所采行的对策

5. 设计的推算结果,执行过程的检查

6. 测试报告

制造商须用各种必要的方法以确保制造过程符合技术文件所述,档案的内容应清楚的证明产品在设计观点上,是安全的,而且能确定在制造过程中一直都符合。

建立安全设计较好的方法是,先表示符合所列出的调和标准,而以测试报告为证据。调和标准会定期地发表在 EC 的官方公报 (Official Journal) 。使用已受认可的文件 ( 如 EN 规格说明 ) 可以确定准备档案的这个人考虑了在其工业领域的最佳信息,而不只是他们自己的经验。无论如何,此宣告必须考虑 LVD 的必要安全规范,而此规范可能超越调和标准的要求。大体而言,如果产品很明显地在某 EN 标准的规范范围内,则此 EN 标准就已足够。

为确保符合的持续性,制造品质系统要有相对于可评量安全的对应参数。首先,是对每个样品在运送之前所做的下线测试 ( 包括接地连续性、抗电绝缘强度、绝缘电阻 ) ,其次,是要能够从测试的结果中搜集到与产品安全相关之关键组件与材料 (critical components and materials) ( 如保险丝、隔离变压器、可燃的塑料 ) ,依据 EN 标准做测试可以找出关键组件。


三、 安全上的测试


依据一个受认可的规格来测试,是否符合指令之技术要求的关键因素,测试可由制造商或制造商认为有能力的人实施 ( 也就是说,由第三者机构执行测试或担任顾问 ) 。

选择在厂内或厂外测试,通常是根据制造商的条件及意愿,以及有时候买主的要求。无论如何,实际上最重要的因素是最终结果的可靠度,签署声明的人应知道,这些测试结果是合法辩护的基础,但必须要正确且可重现。如果是由未校正过的仪器或经验不足的人员所测出的结果,可能无法满足这些要求。

对许多人而言,他们对产品的测试经验仅来自于 EMC 相关指令, LVD 指令的测试有点不同,简单地说, EMC 测试是一个针对已定义好的方法,限制值的量测,而 LVD 测试有些则是资料的收集,用以支持一个通常较为主观的判断, LVD 测试标准非常复杂,要求的说明和下结论所需的测试结果,也通常是很厚的文件。

 

电子兼容指令(EMC)

2004/108/EC

随着电气电子技术的发展,家用电器产品日益普及和电子化,广播电视、邮电通讯和计算机网络的日益发达,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和恶化,使得电气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电磁干扰EMI与电磁抗EMS)问题也受到各国政府和生产企业的日益重视。 欧共体政府规定,从1996年1月1起,所有电气电子产品必须通过EMC认证,加贴CE标志后才能在欧共体市场上销售。此举在世界上引起广泛影响,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对电气电子产品的RMC性能实行强制性管理。 根据欧盟的电磁兼容(EMC)指令83/336/EEC,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必须在其对其他产品的干扰性及对外来影响的抗干扰性方面严格符合欧盟法律要求。

取得符合EMC法规的CE认证途径:

——途径1(国家性EMC标志及符合性证明)

客户申请"国际性EMC标志"证书,一旦申请及测试通过,客户将得到一张EMC证书,一张EMC法规的CE合格证书,一份测试报告及一套客户合格声明书的样板。客户自行撰写合格声明书,填入具体内容并签署,在产品上使用EMC标志附加CE标志,此项认证将收取年费及进行验厂。

——途径2(测试报告及符合性证明)

客户在申请测试通过之后,将得到一份测试报告及一张EMC法规的CE合格证书,一套客户合格声明书的样板。客户自行撰写声明书,填入相应内容并签署,客户自行EMC法规在产品上附加CE标志。

——途径3(测试报告)

客户的一件样品在经过按有关标准的测试后,将得到一份测试报告。注:若产品根据其它欧盟法规,有按相应标准进行测试的要求,客户须及时进行相关测试,并将这些法规和标准列入合格声明书中。

 

压力设备(PED)

压力设备CE认证

从2002年5月28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必须符合压力设备指令PED(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

由于压力设备之中储存着蕴含巨大能量的气体,所以具有危险性。而当其中的流体本身就是危险性流体(可燃性、有毒性)时,更是危险。主要的先进发达国家在过去数十年间落实国内法规,到今日已经达到相当的安全水平。鉴于欧共体的市场是一个没有国家边境的市场,也为使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人员、服务及资本的自由往来得到充分的保障;鉴于欧共体各国在法律、法规及行政条例的范围及程度上的差别;鉴于欧共体各国在认证和检验压力设备时程序上的差别等等因素有可能成为国家间的贸易壁垒;所以欧盟理事会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了“有关压力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97/23/EC)”,即PED指令。该指令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

   PED适用于欧洲经济领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国,即欧盟2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芬兰、瑞典、英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再加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的会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并且也包括正在准备加入欧盟的国家(土耳其等)。

根据PED规范,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具备安全性

●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

●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具备安全性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适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产品可归类成五类: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以及第I类到第IV类等五类。危险性越高,则分类等级越高,规定也就越严格。


什么是PED认证

PED认证主要侧重于产品的安全性。根据欧共体法规,硫化机蒸汽室在欧洲承压设备指令97/23-EC中属Ⅳ类压力容器,硫化机若要在欧洲这片禁区畅通无阻,就必须取得产品PED认证。

承压设备EC指令(97/23/EC)按欧盟承压设备EC指令及其对应的欧盟强制性协调标准对锅炉、压力容器、管道、承压附件及安全附件等产品或工厂进行认证及评估。 移动式承压设备指令(1999/36/EC)按欧盟移动式设备指令支钢制及铝制气瓶、一次性充装气瓶、液化石油气气瓶、低温容器、公路及铁路罐车、阀门、安全阀门、及爆破片进行认证及评估。 简单压力容器指令(84/404/EEC)及EN286 按欧盟简单压力容器EC指令进行简单压力容器的认证评估。 气瓶指令(84/525/EEC,84/526/EEC,84/527/EEC)按欧盟气瓶指令进行气瓶形式试验认可。 按欧洲公路及铁路运输危险品协议进行气瓶及气体压力容器ADR/RID认证


压力容器PED认证


上海优森德产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PED事业部,授权于1929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成立的认证机构apragaz(安普,公告号为0029),

主要致力于压力设备产品出口欧盟的CE认证。具体项目包含以下几方面:


1、承压设备指令(97/23/EC)。


所谓压力设备是指最高允许工作压力高于0.5巴,可以组成任何一个“指令”管辖范围内的压力系统的各种元件。

这些元件大致可分为五类:容器(不包括核容器以及船和飞机用容器)、管道、安全附件、压力附件以及由这些元件所组装在一起的具有一定功能的组合件。

如:蒸汽发生器,板式换热器,蓄能器,手提/推车灭火器,冻干机,钢瓶等等


2、简单压力容器指令(84/404/EC)。


简单压力容器指令(87/404/EC)于1990年7月1日起强制实施,经两次版本修正(90/488/EC 及93/68/EC)后,于2009年汇编成2009/105/EC,并于2009年9月20日强制执行。

凡属该指令所规范的产品均须符合该指令的要求,才准许在欧盟市场销售。在国内厂商所制造的机械产品中,如空压机的压力筒、橡塑料机械的蓄压筒、冲床的蓄压筒等均属该指令的规范。


一、简介

该指令仅针对完全满足以下要求的压力容器

(1) 承装空气或氮气的,非燃烧的,内部表压力大于0.5bar的焊接容器。

(2) 容器承压的部件和组件应有非合金优质钢或非合金铝或非老化硬化铝合金制成。

(3) 一个圆筒形壳体,其圆形截面使用与圆筒形壳体在同一轴线上的外表呈蝶形和/或平面形的封头予以封闭封塞容器的两边端板和容器长圆部份的中心轴需相同。或,是在同一轴线上的两个封头封闭的圆筒形壳体。

(4) 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得超过30bar,压力与容量的乘积不得超过10000bar*liter。

(5) 最低工作温度不得低于-50℃,钢材的最高工作温度不得高于300℃,铝材的最高工作温度不得高于100℃。

二、指令不适用之容器

(1) 供核能使用之容器。

(2) 供船只或飞机内安装使用或推进此类工具用之容器。

(3) 供灭火器用之容器。

建筑材料(CPD)


CPD认证

建筑产品指令(Construction Products Directive, CPD)编号为:89/106/EEC;各个欧盟成员国为了保证其境内的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在设计与施工上不对人、家畜(禽)、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同时为维护普遍的福利所遵循的其他基本要求,采用CPD指令来协调建筑产品标准;CPD认证不仅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而且关系到健康、使用寿命、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经济因素和其他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因素

什么是建筑产品? “建筑产品”是指任何以永久性方式包括在建筑工程内的任何产品,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土建工程。

建筑产品举例: 火灾探测和火警系统、建筑五金件、瓷砖、建筑用玻璃纤维、地板、卫生洁具、石材、天花板吊顶、石膏板……


基本要求:


什么时候我的建筑类产品必须加贴CE标志?

针对建筑类产品,如果需要投放到EEA市场(欧洲经济区域或者欧盟+挪威,爱尔兰和列支敦士登市场)就必须通过CE认证,此要求是强制的,只有满足了此要求才能够投放这个市场。

也就是说,针对建筑范围内的各个产品必须有一项可用的有效果的协调标准。委员会在欧盟的官方杂志上出版了这个协调标准。每个协调标准的出版都伴随2个日期。“申请日期”指的是在此之后,技术说明有效,并且CE认证开始有实施。“截止日期” 指的是在此之后,CE认证对投放欧洲市场的此产品都开始强制,但每个产品的实施日期和截止日期会不同。

1.产品机械性抗力与稳定性

2. 防火性

3. 卫生,健康,环境要求

4. 使用安全

5. 噪音防止

6. 能源效益与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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